如何規范企業改制工作?接下來一起看看吧!!!
(一)制定和完善資產評估法律法規,建立規范的行業準則和標準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善的有關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是目前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最高法規,其他關于資產評估的規定,往往具有明顯的部門特征,不能全面調整和規范資產評估市場行為。因此,盡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統的資產評估法律,就顯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加強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監管工作的力度
對于改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通過市場運作,增加產權交易市場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企業改制的良性循環,切實維護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通過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業改制獲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規范政府的行為,淡化政府在企業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發揮監督、協調職能,由單一的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為企業改制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軟環境。
(三)嚴格規范國有資產出售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有資產的出售國家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業未經批準就擅自出售國有資產,這一行為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滋生腐敗。對于此類違法現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撤銷出售行為,責令有權出售部門,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國有資產;同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盡快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介機構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發揮著價值判斷、價值實現等重要作用,中介機構的資質、工作態度如何?能否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處理委托事務,直接決定著企業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敗。實踐中,很多中介機構為了討好企業,能夠爭取到業務,不惜一切代價,公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弄虛作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為了避免產權交易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嚴格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盡快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必要。
(五)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企業改制中的作用,及時高質地審理好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各類糾紛
在國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發生諸如產權、債權糾紛等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專門審判機關,要緊緊圍繞經濟工作中心和黨政工作難點、妥善審理好國有企業改制中的破產案件及改組、兼并、租賃、轉讓案件,充分發揮經濟審判的重要職能,切實保障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依法審理國有企業改制案件,穩妥推進企業體制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滯后,導致在適用法律和對法條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確的地方,應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補充,主要表現在:
1.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的承擔問題
在國企改制過程中,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改變債務承擔主體的情況尤其突出。規定實行后,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但在審判實踐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1)在出售國有企業中,該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債權人同意,承擔原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該如何處理?
《規定》第6條、第12條、第24條等,分別規定了應承擔原企業債務的主體。但均未涉及由原國有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債權債務的情況。在實踐中,該轉移的債務經債權人認可,而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確認該債權債務的轉移有效。債權人對該債務轉移不予認可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不明確。
(2)在出售國有企業中,當地政府向買受人承諾由政府承擔企業的債務,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應如何處理?
2.國有企業改制后,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該如何履行
國有企業改制中,有關對原企業的改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規定,均未涉及原企業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應如何履行,因此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就存在著理解不統一,從而導致適用結果大相徑庭的情況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法律運行的效果,破壞了法律應有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