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激勵機制?接下來我們來看看!
在國有企業改革領域,超額利潤共享要求企業綜合考慮戰略規劃、績效考核指標、歷史經營數據和行業平均利潤水平,合理設定目標利潤,將企業實際利潤超過目標利潤的部分作為超額利潤,按約定比例計算超額利潤共享額,從工資總額中列出,按崗位和績效評估分配給激勵對象。
如何實施超額利潤共享激勵機制?
實施超額利潤分享機制,一般應執行以下基本操作步驟:
(1)制定方案
方案一般為三年一周期,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激勵對象確定原則和標準、設定高目標利潤原則和標準、共享比例、實施和實現過程、約束條件、退出規定、監督管理和組織保障等。
企業《超額利潤分享方案》由董事會制定,由社長層組織協調,由有關職能部門具體制定,完成后履行有關決策審查程序。
決策審查程序分為內部審查和民主決策和上級審查程序兩個階段,對于不同水平、不同類型、不同實施條件的企業,對應程序也不同,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施。
《操作指南》規定方案制定后,企業應當按照三重一大的決策機制和相關規定,向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地方國資委員會監督一級企業、控股股東(適用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地方國資委員會同意。
(2)制定實施細則
方案經審核同意后,企業一般每年年初制定實施細則,確定當年目標利潤,并向控股股東報告。
實施細則一般與企業當年的經營業績評價方案同步制定,相互關聯和一致。根據《超額利潤分享方案》中確定的原則和指標,董事會發起《超額利潤分享實施細則》,由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制定完成后,無需經過民主決策程序,經企業董事會審核后,報上級控股股東同意。
(3)制定兌現方案
企業應當在年度經營業績評價開展的同期,根據審計的經營業績結果等情況計算年度超額利潤,根據當年的超額利潤共享實施細則確定超額利潤共享額和激勵對象的個人共享收入,制定實現方案。兌現方案應由董事會制定,由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制定完成后,不需要經過民主決策程序。經企業董事會審核后,應向上級控股股東報告。批準后按照《兌現方案》實施兌現,兌現結果應報控股股東備案。上年度兌現方案的決策審查主體和程序與下年度實施細則的審查主體和程序高度重疊,必須同時進行。
(4)實施兌現
企業根據審批同意的兌現方案實施兌現,實際兌現結果報上級單位備案。實施和兌現年度超額利潤分享的主要流程:
1.核定年度超額利潤
企業根據當年凈資產的變化,最終確定當年的目標利潤。企業根據經審計的經營業績結果,確定公司當年的凈利潤,并在核定時關影響因素。根據最終確定的凈利潤總額和當年的目標利潤指標,確定超額利潤總額。
2.核定超額利潤分享額
超額利潤共享應基于企業超額利潤的創造和崗位價值,并與激勵對象的崗位績效考核表現掛鉤。以下指標是實現的主要依據:
1)企業當年超額利潤共享總額
在明確超額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企業根據約定的超額利潤比例確定當年超額利潤共享總額,即超額利潤共享總額=超額利潤×超額利潤共享比例。
2)激勵對象的崗位共享比例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經營團隊)的內部分配總額一般不超過超額利潤共享總額的30%。
3.進行兌現
各激勵對象滿足職場履行職務的基本要求的,有權獲得超額利潤共享獎金。
履行職責的具體要求如下:
1)工作滿一年的,有權獲得分享期滿當年及后續年度超額利潤分享獎金。
2)個人年度考核符合兌現要求的,有權獲得當年超額利潤共享獎金。
具體考核實現要求應根據崗位特點確定。原則上,對于企業團隊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同時滿足黨組織干部考核、企業整體經營業績考核、個人崗位績效考核(或績效責任考核)的要求。對于中層管理人員、R&D或項目市場負責人、分公司/經營中心/事業部負責人,必須同時滿足所屬部門/單位的整體績效指標或項目指標、個人崗位績效考核(或績效責任考核)。
對于基層核心骨干人員,應確保個人績效考核或關鍵績效考核合格。在計劃期間,激勵對象崗位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根據崗位變化調整激勵對象的分配比例。激勵對象符合實現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備案的當年《兌現方案》中批準的獎金標準,在《兌現方案》相關決策批準后的下個月支付日以現金形式發放超額利潤共享獎金,歷史上各年度超額獎金的延支付部分同步發放。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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