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管控三種模式的責權如何劃分? 接下來一起看看吧!!!
不管何種組織模式,僅僅是個原則,是一種符號,不可以當做一種輸出的制度體系,僅僅作為一個標簽來理解,沒有實質的操作意義,集團管控的核心不在于貼上模式標簽,核心在于責權體系。
集團管控三種模式的責權如何劃分?
(一)戰略管控型集團企業的責權劃分
戰略管控型集團母公司的責權主要包括:
1.制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審定子公司的發展戰略方案;
2.建立集團公司派出人員選拔、培養、考核、激勵機制,向子公司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批子公司重大決策方案和年度經營計劃;
4.建立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和全面預算管理體系,審核子公司的財務制度與財務預決算,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內部審計;
5.制訂集團公司投資戰略,決定集團公司重大投資、融資、技術改造項目,對外經貿合作,重大科研與開發項目;
6.審批和監督子公司的籌資、投資、抵押和擔保等等。
(二)運營控制型管控模式下的責權劃分
這種管控模式下,為了保證戰略的實施和目標的達成,集團公司的各種智能管理非常深入。母公司的核心職能包括集團公司戰略規劃、投資管理、財務戰略、營銷、資產監控、收購、兼并、公關、法律、審計、集團公司營銷、采購、新業務開發、人力資源等。如人力資源管理不僅負責全集團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的制定,而且負責管理各下屬公司管理團隊及業務骨干的選拔、任免。
集團母公司的責權主要包括:
1.制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審定子公司戰略方案,對子公司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的各項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2.核定重大組織結構設計和調整,審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決策方案;
3.建立集團公司派出人員選拔、培養、考核、激勵機制,向子公司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4.監控子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主要經營舉措和業績、關鍵財務指標;
5.建立集團公司全面預算管理體系,制定統一的預算制度;
6.建立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制定集團公司財務、會計政策,審核子公司的財務制度與財務預決算等等。
(三)財務控制型管控模式下的責權劃分
集團母公司一般側重于投資和財務管理,如集團公司的財務和資產、集團公司戰略規劃、監控/投資管理、收購、兼并等。這樣集團母公司基本相當于投資管理公司或者風險投資公司,這樣的集團公司并不一定關注于下屬企業的長遠發展,可能只在于業務前景的可升值性。它們對于下屬企業的主要控制是財務指標,保證具體業務的資產回報率及相關財務指標。這種集團公司控制關注于資產經營,而不是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各下屬企業會有各自的年度財務目標,它們只要達成財務目標就可以。在實行這種管控模式的集團公司中,集團母公司不需要很多的人,需要的都是法律和財務人員,各下屬企業業務的相關性也很小。這種類型體現出非常強的分權化傾向。
集團母公司的責權主要包括:
1.制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審定子公司戰略方案;
2.向子公司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監控子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主要經營舉措和業績、關鍵財務指標;
4.建立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審核子公司的財務制度與財務預決算;
5.審批和監督各子公司的籌資、投資、抵押和擔保等;
6.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內部審計;
7.處理集團公司外部關系,協調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的重大關系;
8.向子公司提供有關法律、稅務方面的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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