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方法有哪些?接下來一起看看吧!!!
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公司制改革的初衷是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機制僵化、權力不平衡、監督不力等現象,建立和完善權力分離、相互平衡、實現科學決策的現代公司法人管理結構和運營機制。重點是完善和持續改進已初步建立法人管理結構的國有企業管理機制。
改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方法有哪些?
一是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總經理工作細則
目前,國有企業管理普遍存在許多原則和規定,細化措施少,程序不夠嚴格。通過認真討論,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上述程序性規定,方便各責任機構更好地區分各自的職能和履行職責。
第二,完善董事會下屬的專業委員會
建立戰略與投資委員會、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酬與提名委員會等,提高董事會的運營效率,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發揮專業優勢,相互制約。
第三,增加專業外部董事人數,建立健全以外部董事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董事會制度
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一半以上多數董事不在執行層工作,不負責執行性事務,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董事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在重大決策時客觀坦率地發表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保障董事會真正實現集體決策和科學決策。董事會管理經理層的作用也可以實現,避免自己監督管理自己的局面。
第四,通過制度安排,規范董事會和經營部門的生成程序
要明確董事會產生總經理、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團隊,實現董事長、總經理的分工,在公司內部形成制衡機制,使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有效。同時要嚴格執行審核任免的任期制度。公司法規定三年一期可以連續選舉,但很多企業因為主要領導沒有更換,省略了更換選舉的法定程序。
第五,區分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意志行使法人權利,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面處理所有民事活動。從這個解釋來看,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既有董事長的責任,也有總經理的責任。因此,《公司法》規定法定法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負責,而國有企業一般由董事長負責,稱為一把手負責,而像安全責任這樣應該由生產經營的總經理負責,但與董事長(因為一把手)簽訂,使董事長套上枷鎖,不得不插手生產活動。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區分這三個職務的權限,區分責任。
第六,完善監事會的監督機制
按照委托代理的理論,為了防止經營者偏離所有者的目標,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實施激勵經營者的方法,另一種是實施監督經營者的方法。兩者相輔相成,缺乏任何方法都是不完整的。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只有激勵是不夠的。我們不僅需要努力經營者。而且需要對公司經營者忠誠,這就要求公司股東會委托監事會,讓監事會切實履行監督職責,有效監督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充分發揮監督職能。
第七,建立科學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
科學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可以有效調動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企業經營者將對個人價值最大化的追求轉化為對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完善科學有效的考核激勵機制是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動力。這種評估機制必須包括:選擇什么樣的評估指標體系才能正確評估經理的不可觀察投資,全面客觀地反映經營績效及其指標體系,制定能夠實施和操作的評估原則和程序及其指標體系。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應堅持客觀公正、注重績效原則,根據不同崗位制定評估指標和評估標準,實施目標管理,嚴格按照目標進行年度評估和任期評估,目標評估不僅與薪酬掛鉤,還應根據任期評估目標確定董事和經營團隊的任期評估目標,形成任期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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