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存在的問題及思路研究
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董事會權責不清、約束不夠
1、國有企業多數采用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和法人代表的模式,擁有最高的行政級別。“一把手”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一把手”的決策就是公司決策。以“一把手”意志代替董事會集體決策是此類現象發生的制度根源。
2、有些重要的法定權力仍然掌握在相關政府部門手中,政府干預企業經營較多,不少企業經營性事項需要政府部門審批。
3、企業黨委與董事會的關系沒有理順明確,存在一方代替另一方決策的現象。
二、董事會的追責和免責機制均不完善
董事會雖是集體決策,但要個人擔責。從目前實踐情況看,國有企業決策失誤鮮有追究董事個人責任的案例。對于重大決策失誤,上級部門通常檢查是否遵循集體決策的原則,而對于董事個人是否履職盡責重視程度不夠。這樣易產生兩方面問題:一是自主決策的權力得不到保障,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受到抑制;二是內部人控制導致重大腐敗或決策失誤,被給予厚望的董事成為花瓶。
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的思路研究
建議下一步以機制建設為重點,推動機構建設和機制建設協同前進。機制建設的核心是“落實權力、理清責任、權責對等”。
(一)充分落實董事會的權力
國資管理部門應逐步減少行政管理,落實董事會的權力。重點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依照《公司法》落實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層的權力。
2、分類放松對公司主業的限制。對于非競爭性企業,包括自然壟斷行業企業和承擔公益職能的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限定公司的業務范圍。
3、減少對直接管理國有企業的下級企業的審批事項。
4、在企業內部理順黨委和董事會的關系,按照“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化解重復決策的矛盾,避免一方替另一方決策致使責任不清。
(二)完善對董事的追責和免責機制
1、由于《公司法》對董事義務的規定不夠詳細、不夠完整,可根據國有企業的特點制定更加詳細的規定,明確國有企業董事應盡義務,以及違反義務必須承擔的經濟責任。
2、國資管理部門作為股東,監管方式應從事前審批向事中和事后監管轉變。通過建立追責機制強化董事的責任,避免董事職務成為少數人的福利,避免董事會淪為花瓶。
3、對于超出個人能力而董事又做到盡忠盡職的決策失誤,應該免除董事相關責任,并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范。同時鼓勵董事采取積極進取的心態應對市場挑戰和開展創新,建議借鑒西方國家“商業判斷原則”,建立董事免責機制。
4、可通過考核免除失職董事的職務,并向社會公示。
(三)完善董事結構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制
國有企業的重點是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發揮公司黨組織領導作用,突出董事會治理功能,加強國資有效監管。
對于董事會成員,應加強培訓和考核,提升集體決策能力,而不僅是簡單盯住“一把手”。其次,全面建設國有獨資、全資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監事改革。
對于董事會成員,應合理安排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分工,二者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關鍵是要通過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列明各自的決策范圍。董事會不宜管得過多過細,否則就沒有足夠的精力處理重大事項,而且影響企業經營效率。再次,要嚴格執行規定的議事程序,充分做好會前準備工作,避免倉促決策、盲目決策。
(四)進一步加強董事人才隊伍建設
建設一支復合型董事成員尤為關鍵。即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堅定、善于經營、充滿活力的董事長和職業經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備、業務精通、勇于擔當的董事隊伍。
還應進一步完善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選拔機制,拓寬人才渠道,建立董事人才庫,準備充足的人才后備資源;對于候選和在職董事,應加強專業培訓,提高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應提高透明度,防止不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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