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的對策是什么?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對策是什么?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改革工作的重點已經轉向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問題也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前,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還存在股權結構不合理、監督機制不完善、人才流失嚴重等問題,促使國有企業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的對策
1.分散化股權,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
當前,我國仍存在著一股獨大現象,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營管理模式,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進行改組。要降低國有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提高小股東的持股比例,并將一部分股份分配給真正關心企業發展的股東,還可以允許企業職工認購股份,這樣既能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又能保護公司的利益。促使各主體相互制約,創造企業發展的條件。
2.加強董事會建設,明確董事會的職能定位
作為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接受股東會和監事會的監督。嚴格履行董事選聘職責,對公司負責,增強董事會權威;董事們要多樣化。董事不但要有兼任經理的董事,還要有兼任公司職員代表的外部董事。公司的經營決策由內部董事負責,外部董事主要負責監督公司內部董事的行為。制定公開透明的對外披露制度,確保董事會決議得到有效監督。定期對董事進行培訓和考察。選董事時,要嚴格按遴選標準,拓寬外部董事來源渠道。
3.明確監事會職責,強化監事會職能
為了更好地發揮監事會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發揮監事會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我們需要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改進監事會制度,增強其權威性。當前我國企業監事會成員主要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大多還處于管理者的雙重身份中。這對監事會工作的開展是不利的,對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監事會需要徹底“解放”,并從董事會中獨立出來。同時,完善監事會監督機制。其主要作用是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并增派專職董事。在外部董事被排除在外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檢查公司的財務,監督公司的重大決策以及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工作。專任董事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也不干預公司的經營決策。在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內,如果企業出現問題,監事會成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使監事會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4.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
經理們主要負責公司的運作。管理者的工作能力對企業能否快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選擇真正能夠幫助企業發展的管理者。系統化建立科學的約束與激勵體系。對表現好的管理者給予獎勵,比如一定數量的股票。對不守規矩的管理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一直以來,國有企業都被視為“鐵飯碗”,工作穩定,待遇優厚。許多員工都不關心公司的運營情況。職工工作積極性低,影響了公司的運作效率。國企應該建立適當的獎罰制度,對表現好的員工給予獎勵。
5.正確處理股東、董事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
明晰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職責。降低了“越位”“缺位”現象。國企改革方案出臺后,國企內部結構發生了變化。以前只有經理層,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現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都得到了完善。但更嚴格的制度則有利于二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相互促進。
6.建設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信用記錄是大數據背景下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應將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和管理者的信用記錄納入公司的管理體系。違約信用在平臺公開。給予公司管理及監督人員壓力,使他們嚴格遵守公司規定,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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