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原則是什么?
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原則是什么?讓我們看看!
法人治理結構,又稱公司管理結構(Corporate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結構。狹義的公司管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層的關系,廣義的公司管理包括與公司利益相關者(員工、客戶、存款人、社會公眾等)的關系。公司作為法人,即法律賦予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適當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具有決策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使公司法人能夠有效活動,法人治理結構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組成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人治理結構由四部分組成:
1.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反映了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和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決定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督公司的財務、董事和經營者的行為。
4.經理,董事會聘用,經營者,執行者,公司執行機構。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定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權利,行為的規則等等,都是在企業法中作出的具體規定,因此說,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律為基礎,按照企業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原則
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管理結構關系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責任明確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各個部分都要有明確的分工,在此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因分工不明而造成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責任的行使,從而使整個功能得到發揮。
協調運行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各個部分都是緊密結合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運作,有效地治理企業。
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個部分不僅要協調配合,還要有效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次機構、不同利益主體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