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有哪些明確的問題?我們來看看!
通過規范的法人管理結構,以中國特色的黨委核心領導、董事會戰略決策、監事會依法監督、管理層全權經營的三會一層+黨委的法人管理結構模式,推進國有企業管理機制的市場化改革。
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有哪些明確的問題?規范法人治理結構需要明確以下三個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權限如何設計?
公司法人管理結構的權限在法律層面來自法人的主體地位,在集團管理體系中來自上級公司的許可。在設計法人管理結構時,不僅要考慮公司的法人特征,還要考慮集團管理模式中該公司在管理體系中的定位,還要考慮公司業務的復雜性。綜合三個因素和要求,確定法人管理結構的權限。
(2)黨委會和董事會是如何平衡的?
黨是領導者的核心,董事會是決策者的核心。怎樣平衡二者的管理關系,是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的重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應根據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特點,明確黨組織的設立方式、職責定位和管理模式。黨的領導地位不變,但可根據企業的特點調整職責定位。而且董事會是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決策中心,更需要根據企業的特點進行職權調整。透過一企一策的針對性調整,實現兩者在不同企業之間的有效平衡。
(3)如何體現市場化經營機制?
市場管理機制貫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的整個法人管理結構體系。
股東大會: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由管理企業向管理資本轉變,由國資委到集團逐漸在股東大會層面發揮作用,而非現在的政企、政資。
董事會:從董事構成和董事會議事決策機制可以實現市場化經營機制。
其它如監事會、經理層等,都有多種方式實現市場化經營機制。
總的來說,國有企業改革只從產權改革開始,實現股權多樣化和資產資本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必須從規范法人治理結構開始,實現國有企業經營決策機制的市場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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