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一、股權結構與代理權競爭
在第一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利益的情況下,股東指定的代理人在與他人競爭代理權的過程中具有絕對優勢,除非代理人不再受到絕對控股股東的信任,他才有可能交出代理權。
要讓控股股東意識到自己的任命錯誤、或了解到自己所委托的代理人的經營錯誤,或者說發現自己公司與其他同類公司相比經營業績糟糕,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因此,股權的高度集中一般不利于經理人的更替,監管效率會大大降低。
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一般意義上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已非常充分。此時,作為決策者的經理人員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因為他們對公司的經營情況的了解是最充分的,他們的意見和意見很容易影響到那些沒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的小股東,處于信息劣勢。此外,在所有權極度分散的情況下,小股東有“搭便車”的動機,沒有人愿意主動監督管理者,所以他們不會要求更換現有的管理者。因此,在所有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經理人更換的可能性也較小。
公司股權較為集中,但集中程度有限,即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相對于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可能最有利于經理人的快速更換。這是因為:
首先,由于控股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較多,他們既有動力也有能力發現公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密切關注管理者的更換。
其次,他甚至可以贏得其他股東的支持,這樣他就可以提出代理候選人。
再次,在股權集中有限的情況下,相對控股股東的地位容易動搖,不太可能強力支持由其提名的原經理。為了使不同所有制結構的比較更加清晰。對于不同的股權結構,不同的治理機制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但從整體上看,與其他兩種股權結構相比,最后一種股權結構,即股權具有一定的集中度,且存在相對于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這是最有效的公司治理方式。
它可以解決股東之間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的問題,避免前兩種結構下股東的非理性行為,期望在適當的股權差距前提下,使全體股東達到適度參與的狀態,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當然,這只是一個一般性的分析。在分析哪種股權結構最有效的時候,我們應該綜合考慮行業差異。
綜上所述,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中內部監督機制的基礎和前提,不同的股權結構會帶來不同的內部監督效率,從而影響公司治理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講,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合理安排股權結構的基礎上的。
二、股權集中度對公司治理結構和行為的影響
在某種意義上,所有權的分散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因為所有權過于分散,股東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能力非常有限,所以,任何公司股票持有人不能控制;只有這樣,公司的控制權才能從私人股東中分離出來,從而產生了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另一方面,在公司成立時,可能沒有必要分散公司財產。但由于股權過于分散,董事會成員多為高級管理人員推薦,股東無法對董事會和高管進行有效監督,必然導致企業效率低下。
相反,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使股東(大股東)對公司進行控制和管理成為可能。股權集中,大部分股權由幾個大股東持有,他們有權力和能力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直接制約。大股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小股東“搭便車”的心態。由于大股東是企業的主要投資者,當企業破產時,他們必須承擔大量的損失。他們還積極照顧和管理自己的企業,提高企業的效率。股權過于集中也會有弊端。首先,不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實現。大股東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以犧牲小股東利益為代價來謀求自身利益。
因此,股權適度集中,即股權相對集中,但集中程度不太高,企業有多個大股東,可以相互制衡。這種股權結構是最有效的,也是最有利于管理者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快速改變的。
那么,如何塑造和構建這種適度的股權結構,讓企業順利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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