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八大誤區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穩步推進,政策體系日益完善,實踐領域取得積極進展。然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誤解,圍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辯論從未停止過。只有走出誤區,才能更好地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應有的積極效果。
誤區一:混同于“股權多元化改革”
有人認為,將單一股權的國有企業轉變為多個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也是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事實上,這是在混淆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權多元化改革。
雖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種多股股份制改革,但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產權屬于不同性質所有者的企業所有制改革。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國有股或集體股與外資股相結合形成的企業、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與國內私營企業相結合形成的企業,也可以是國有股與個人所有制相結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關鍵區別在于,前者必須是國有和非國有企業,而后者只強調多法人持股,而不要求不同股東多元化持股。
誤區二:貼上“私有化”標簽
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克服的最大障礙。由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向非國有方出售國有股,如果在這一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市場交易定價不合理、交易程序不公平等問題,很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此,有人把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國有資產流失甚至私有化,認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這是一種私有化的方式,這是錯誤的。
應當指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一定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關鍵是要實現公平的程序、公平的交易、公開的信息和嚴格的法律。如果操作程序和審批程序規范,國有資產定價機制健全,第三方機構作用發揮良好,審計、紀檢、內部人員監督到位,國有資產的“底線”就可以保持。企業的資產價值需要動態計量,國有企業的權益也需要在交易中反映其價值。我寧愿在靜態中貶低國有股,也不愿通過交易追求股權的最優配置,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更大保值和增值。這種“食不果腹”的誤區一直制約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進程,甚至整個國有企業改革。
誤區三:擴展到“全部國資國企改革”
談到新時期的國有企業改革,有人認為國有企業改革就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事實上,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并不是整個國有企業的改革。我們不能認為只有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我們不能把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所有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能因為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利益感”不明顯而否定整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新時期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戰略部署。新時期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任務包括: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以資本管理為核心的國有資本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由此可見,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歸結為國有企業產權微觀結構的改善,而整個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到國有經濟結構的調整、國有資產宏觀管理體系的建設和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需要整體推進,任何“一兵一卒的急進”都不會取得令人滿意的改革效果。
誤區四:忽視“分類分層”前提
目前,一些人經常籠統地談論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忽視了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中“分類分層”的前提,這也是一種誤解。
應當指出,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是以國有企業的職能分類為基礎的。根據《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有企業可分為公益性企業、主營業務為完全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企業、主營業務為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重點領域并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國有企業。不同類型的國有企業會有不同的國有資產監管機制。混合所有制結構對國有股權比例的要求不同,公司治理機制也不同。國有企業是否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國有股的比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這些問題都應該以企業功能定位和類型確定為前提。
此外,對于不同層次的中央企業、地方企業、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來說,是否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案不應該相同,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應該先分層。可見,“分類分層”是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條件和前提。
誤區五:忽視法律制度建設前提
有些人對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耐煩,建議加快步伐,全面推進。這忽視了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一個從試點到全面推進的過程,一個穩步推進法制建設的過程。改革的全面推進應以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為基礎。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企業內外的各種活動,如所有制結構的設計、各方利益的調整、激勵機制的重構、產權市場的交易和資產價值的判斷。要確保各種產權得到平等保護,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市場信息公開透明,嚴格監管市場交易過程,有效發揮第三方機構的作用,這一切都需要以法制建設為基礎。
目前,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障礙是國有股東擔心國有資產流失;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非國有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擔心其相關權益受到侵犯。如果沒有產權、市場、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這種擔憂將難以消除,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不會得到實質性推進。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先行試點,并在試點中不斷探索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制建設為前提。只有法律體系相對完善,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得到全面、實質性的推進。從這個角度來看,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設定時間表,也不能急于求成。
誤區六:重股權但輕治理
在當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很多情況下只關注公司股權的重組,而忽略了公司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提高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的經營效率,使國有資本價值最大化,更有效地實現各種國有企業的使命。實現這一目標最直接和決定性的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健全和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完成,不僅體現在非國有股東的引入上,還體現在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要把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和黨組織之間的權責關系具體化、制度化,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確保國有商業企業的市場主導地位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確保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結合。
誤區七:重約束卻輕激勵
無論是從一些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設計,還是從一些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過程來看,有的只強調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約束行為,而忽視了對利益相關者激勵機制的建立,這就不能很好地實現激勵與約束的結合。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僅要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底線”,還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追求國有資產的最大增值。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計劃應有利于動員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和推動改革,確保各方獲得公平的利益分配和發言權;另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機制,調動管理者和核心員工的積極性,按照分類分層的原則選拔、考核和激勵管理者,加大市場化選拔力度,建立商業企業差異化薪酬體系。同時,有必要從制度上為個人建立一個“改革容錯機制”。在改革過程中,既要有問責機制,也要有豁免機制。應該信任和鼓勵企業家大膽創新。
誤區八:重結果而輕過程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他們往往采用政府熟悉的目標管理的管理方法,設定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時間表,提出多少國有企業將在何時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標,并以此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考核指標,層層分解改革目標和任務。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該是企業市場化演進的過程,而不是政府目標管理的過程。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關鍵是要把握推進過程中的管理原則。一是堅持符合國有企業使命和戰略要求、具有協同效應的原則;第二,堅持股東之間長期可持續合作的目標導向原則和共贏、責任、尊重的行為原則;三是堅持企業內部組織健全、企業外部專業的原則;第四,堅持產權交易價格符合資本市場的公允價值原則;第五,堅持合作伙伴選擇、盡職調查和評估、談判、協議簽署、資產移交和后評估等改革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不可或缺的原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達到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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